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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主管全市的档案事业。结合本市实际,认真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档案工作的法规、规章、业务标准、技术规范;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档案法律、法规的重大案件。
(二)依法对全市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,组织协调,完善制度,监督指导。
(三)认真贯彻、执行《档案法》和《安徽省档案条例》,监督、指导、协调市直各机关、团体、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以及各县、区档案局(馆)的业务工作。
(四)组织全市专(兼)职档案工作人员的岗位、技能培训,负责全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。
(五)加强对档案信息化建设和新型档案馆建设的指导,推进档案管理科学化、网络化。积极探索现行文件服务中心运作机制和管理模式。
(六)负责接收、收集市直各单位、其他组织和个人按规定移交进馆的档案资料,征集散存在社会上的档案史料。
(七)对馆藏档案进行科学的保管和整理,研究档案保护技术,提高档案管理水平,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,保守党和国家机密,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。
(八)开发档案信息资源,编纂档案史料,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以及各项社会主义事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。
(九)完成市委、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。 |